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8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8327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務人 王凱笠王美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6,833元,及自民國95年7月2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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