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度簡字第5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簡字第5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房屋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五○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市稅捐稽徵處間因房屋稅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日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五十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按對簡易訴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者,應定期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明文規定。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本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依照上述規定,希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法官黃本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姚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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