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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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司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字第250號聲請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汐止稽徵所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西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事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送達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書記官蘇意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