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0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01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嚴文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字第26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嚴文助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嚴文助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本院民國104年度訴字第702號、第561號),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鏡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書記官洪筱喬附表:
┌────────┬────────┬────────┬────────┐│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4.08.30│104.08.10│││││││├────────┼────────┼────────┼────────┤│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4年度│嘉義地檢104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420號│毒偵字第1091號││├─┬──────┼────────┼────────┼────────┤│最│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後││││││事├──────┼────────┼────────┼────────┤│實│案號│104年度訴字第702│104年度訴字第561│││審││號│號│││├──────┼────────┼────────┼────────┤││判決日期│104.12.22│105.05.04││├─┼──────┼────────┼────────┼────────┤││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702│104年度訴字第561│││判││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01.07│105.05.2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嘉義地檢105年度│嘉義地檢105年度││││執字第473號│執字第262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