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簡補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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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芳銘汽車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瑞成 (原名 陳冠霖 )間請求被告辦理所有權移
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未
滿新臺幣1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