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30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30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09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有價證券等罪,經本院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彩貞
法官楊力進法官曾家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啟文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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