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50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5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250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5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9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民事民二庭法官蔡政哲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書記官曾靖雯┌─────────────────────────────────────────────┐│附表:96年度除字第250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三得利營造工程有限│日盛國際商業銀行敦│96年3月14日│50,449元│CC0000000│││公司│化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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