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539號原告 林桂春
胡宏志 胡凱茵 高 胡雪江 上1人法定代理人 高天成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胡宏宜 被告 陳清溪 訴訟代理人 陳燦錫
胡順進 胡秀美 胡秀鳳 兼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胡順爐 被告 胡秀珠
胡順發 上當事人間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書記官王崑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