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2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吳修桓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意興業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33,38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0,4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鴻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書記官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