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795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楊志楷 (原名: 楊朝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貴公司提出之債權讓與證明書內容所載,本金金額為新台幣107,481元,則請貴公司具狀提出請求逾本金金額新台幣107,481元計算利息之依據到院。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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