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關係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54號上訴人即原告佳特健康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柏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景元劉勁初曾達權連溎洙劉鄭貴瑛 間確認契約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而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32萬32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萬35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書記官張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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