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70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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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7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704號聲請人 李正吉 代理人 張美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846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書記官鍾尚勲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01182002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01246003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01271004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01149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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