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6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685號聲請人 馬仕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柏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書記官蔡庭復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華德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林大鈞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永吉分行111年4月1日500,000元Y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