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勞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扣押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2號原告 張志豪 被告 陳光淵怡綾美車鍍膜工藝企業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81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扣除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易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書記官李彥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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