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48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48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34827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債務人乙○○
一、相對人應向聲請人給付新台幣伍萬參仟零參拾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元本金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壹佰伍拾元違約金;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參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三個月〈含〉至第六個月〈含〉者每月計付陸佰元違約金。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
書記官徐德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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