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48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48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34820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1、法定代理人乙○○
下1、訴訟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以下同)貳拾參萬零陸佰捌拾貳元,及其中貳拾貳萬玖仟零貳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六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
書記官徐德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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