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交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七年度交附民字第三六號原告甲○○被告乙○○
六上列被告因九十七年度交易字第十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蔡憲德
法官許兆慶法官吳育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
書記官林美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