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6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56568號債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憲宗 代理人 方仁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偉倫展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債務人偉倫展業有限公司之現時法定代理人係何人(按戶役政資料之查詢結果,原法定代理人 孫桂柱 已於民國100年11月1日死亡)。
二、債務人偉倫展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