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桃簡附民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08號原告 李宜達 被告 邱柱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佳宏
法官涂光慧法官張英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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