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親聲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家親聲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親聲字第24號聲請人 徐晨豪
徐晨庭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徐雅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徐嘉嶸 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前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惟本件係聲請人徐晨豪、徐晨庭、徐雅雯分別向相對人請求給付扶養費,其中徐晨豪、徐晨庭請求金額各為108萬元,應各徵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徐雅雯請求金額則為3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準此,扣除聲請人徐晨豪、 徐晨廷 於民國104年3月16日繳納之裁判費2,000元(即每人各1,000元),徐晨豪、徐晨庭應各補繳1,
000元裁判費,徐雅雯則應補繳2,000元裁判費。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魏于傑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書記官許哲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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