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90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9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904號聲請人信宇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吉成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8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1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芷瑜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書記官許瓊文┌──────────────────────────────────────────────┐│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90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詠捷電機股份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潭│103年8月8日│75,600元│AT0000000││││司 張晉陞 │子分行│││││├──┼─────────┼─────────┼──────┼──────┼──────┼──┤│002│鴻宏企業有限公司林│台灣銀行大雅分行│103年8月20日│11,004元│AA0000000││││宏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