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1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1673號聲請人 黄世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侯維承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㈡確認本件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為何?(依聲請狀所載自
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但未敘明提示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