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催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催字第85號聲請人中國探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林永頌 律師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民事庭法官王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書記官張錦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