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30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000000000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本件債務人之住居所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民事庭法官王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書記官梁永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