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82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82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82859號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嚴 陳莉蓮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 謝林世貞 (歿)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債權人於民國113年7月17日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惟債務人已於112年3月3日死亡,此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是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其情形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毅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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