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4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4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4111號聲請人 李進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關於無管轄權移轉管轄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
5條亦著有規定。
二、查被繼承人 蔡阿波 於繼承開始時住所地在桃園市桃園區,此有聲請人所提出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憑,故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依前揭說明,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李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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