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原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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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原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原訴字第1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易綸指定辯護人黃郁叡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易綸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七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周易綸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販賣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有期徒刑以上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之虞,有羈押必要,而裁定自民國110年5月6日起羈押在案。現被告因另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原訴字第38號判決有期徒刑4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原上訴字第139號駁回上訴,於110年2月18日確定,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執助戊字第500號執行指揮書指揮被告自110年6月7日起入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乙節,有卷附押票、執行指揮書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是被告現經在監執行,已達拘束被告人身自由之目的,本件對被告羈押處分之原因既已消滅,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前述規定,裁定自被告開始執行前開刑期之日即110年6月7日起,撤銷羈押。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黃依晴法官張毓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怡雯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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