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家聲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家聲字第465號聲請人 郭曉風 相對人 賈懷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萬壹仟參佰玖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定有明文。又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前開條文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家訴字第13號判決,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賈懷寶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家上字第7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第二審訴訟費用亦由相對人負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聲請人所預納、支出之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1,390元。準此,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61,39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李文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