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4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2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重訴字第245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翁福宏 被告大奇鷹架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洪美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40萬4,08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313萬4,000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年度甲類第13期債票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940萬4,08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大奇鷹架有限公司(下稱大奇公司)分別於民國102年7月16日、103年5月14日、103年7月14日、
105年11月3日邀同被告洪美金為連帶保證人,並訂立授信契約書,約定以2,000萬元整為限,償還方式、利息及違約金悉依授信約定書所載條款之約定方式計付,並約定大奇公司如有任何一宗債務於清償期屆至(含喪失期限利益視同全部到期)而未依約清償時,被告洪美金願負連帶清償責任,且如有授信契約書授信共通條款第6條、第7條各款之情事時,所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嗣大奇公司陸續於102年7月19日起向原告借款如附表所示8筆,合計2,000萬元,惟自
109年7月8日起即未再依約繳款,原告屢經催討,迄未清償,尚積欠原告如主文及附表所示本金9,404,083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為此,爰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739條、第740條、第272條分別定有明文。
而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裁判意旨參照)。
五、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新台幣放款利率查詢表等件為證,且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與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之規定並無不合,經審核後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相當之擔保金額,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育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書記官┌────────────────────────────────────────────────┐│附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請求債權金│利息計算期間│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原借款金額│││額││├─────────┬─────────┼──────┤│││││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原│逾期六個月以上按原│││││││利率10%│利率20%││├──┼─────┼────────┼───┼─────────┼─────────┼──────┤│1│809,360│自109年6月19日起│2.705│自109年6月19日起至│自109年12月19日起│3,500,000││││至清償日止│%│109年12月18日止│至清償日止││├──┼─────┼────────┼───┼─────────┼─────────┼──────┤│2│346,869│自109年6月19日起│2.705│自109年6月19日起至│自109年12月19日起│1,500,000││││至清償日止│%│109年12月18日止│至清償日止││├──┼─────┼────────┼───┼─────────┼─────────┼──────┤│3│1,445,307│自109年6月19日起│2.705│自109年6月19日起至│自109年12月19日起│3,750,000││││至清償日止│%│109年12月18日止│至清償日止││├──┼─────┼────────┼───┼─────────┼─────────┼──────┤│4│481,750│自109年6月19日起│2.705│自109年6月19日起至│自109年12月19日起│1,250,000││││至清償日止│%│109年12月18日止│至清償日止││├──┼─────┼────────┼───┼─────────┼─────────┼──────┤│5│1,456,859│自109年6月29日起│2.705│自109年6月29日起至│自109年12月29日起│3,500,000││││至清償日止│%│109年12月18日止│至清償日止││├──┼─────┼────────┼───┼─────────┼─────────┼──────┤│6│624,369│自109年6月29日起│2.705│自109年6月29日起至│自109年12月29日起│1,500,000││││至清償日止│%│109年12月18日止│至清償日止││├──┼─────┼────────┼───┼─────────┼─────────┼──────┤│7│2,967,696│自109年7月8日起│2.705│自109年7月8日起至│自110年1月8日起至│3,500,000││││至清償日止│%│110年1月7日止│清償日止││├──┼─────┼────────┼───┼─────────┼─────────┼──────┤│8│1,271,873│自109年7月8日起│2.705│自109年7月8日起至│自110年1月8日起至│1,500,000││││至清償日止│%│110年1月7日止│清償日止││├──┼─────┼────────┼───┼─────────┼─────────┼──────┤│合計│9,404,083│││││2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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