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9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953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理人 林余錫 債務人 林翠玲
黃美珠
一、債務人林翠玲、黃美珠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38,469元,及自民國107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1.99%計算之利息,暨自107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林翠玲、黃美珠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2,600,000元,及自107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計算之利息,暨自107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林翠玲應向債權人給付32,562元,及自107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暨自107年9月
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1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加計付300元,延滯第3個月計付600元之逾期手續費。
四、債務人林翠玲、黃美珠應連帶賠償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