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4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4502號債權人 張丁旺
黃馨慧 呂麗珠 張幼須 林美雅 上五人共同代理人 吳宸萱 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秋白
一、債務人應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債權人及金額、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表:編號債權人本金(新臺幣)請求利息期間(民國)年息1張丁旺100,000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5﹪2黃馨慧51,600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5﹪3呂麗珠51,600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5﹪4張幼須100,000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5﹪5 林雅美 75,000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5﹪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