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7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767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號(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自民國94年12月29日羈押於臺灣彰化看守所中,惟其父因罹患咽喉癌、其母因車禍造成行動不便,致使家中經濟陷於困境,希求返家照料雙親,又被告目前雙手萎縮行動不便,於監禁期間經教育感化已深具悔改之心,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自95年1月11日起執行羈押,並於同年4月11日延長羈押2月。茲因認被告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而仍有羈押之必要,尚難以具保之處分替代羈押。至聲請人以其所陳有家務待處理、照料乙節,係屬被告個人家庭因素,亦非應准予停止羈押之理由;另其雖以雙手萎縮,行動不便為由,聲請停止羈押,惟被告於本院95年4月17日準備程序開庭時,仍行動正常,毫無行動不便情形,被告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其罹患非保外就醫顯難痊癒之疾病,從而,本院審酌上情,認前揭羈押原因尚未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周莉菁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
書記官陳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