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5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589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陳啟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安沛有限公司、 莊德銘 、 莊甯 、 徐佳容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正確之利息起算日。(請求標的‧‧‧及其中31,700元自民國103年8月7日起至「102」年8月20日止、及441,587元自103年8月8日起至「102」年8月20日止‧‧‧)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