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49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維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927號、101年度執字第70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維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維明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羅維明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4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王金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明倫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附表:受刑人羅維明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0.07.10│100.08.07│100.06.06││││││├────────┼────────┼────────┼────────┤│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5490號│偵字第17537號│偵字第16139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簡字第629│101年度訴字第││事實審││2385號│號│2292號││├────┼────────┼────────┼────────┤││判決日期│100.08.15│100.09.02│100.09.22│││││││├───┼────┼────────┼────────┼────────┤││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簡字第629│100年度訴字第││判決││2385號│號│2292號││├────┼────────┼────────┼────────┤││判決│100.09.13│100.10.04│100.10.24│││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執更字第1365號(│執更字第1365號(│執更字第1365號(│││編號1-3本院101年│編號1-3本院101年│編號1-3本院101年│││度聲字第1141號定│度聲字第1141號定│度聲字第1141號定│││應執行刑1年5月,│應執行刑1年5月,│應執行刑1年5月,│││有羈押資料。分監│有羈押資料。分監│有羈押資料。分監│││100.10.21至│100.10.21至│100.10.21至│││102.2.28)│102.2.28)│102.2.28)│└────────┴────────┴────────┴────────┘┌────────┬────────┬────────┬────────┐│編號│4│5││├────────┼────────┼────────┼────────┤│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判3次)│(判2次)││├────────┼────────┼────────┼────────┤│犯罪日期│100.07.03、│均在100.07.08││││100.07.05、│││││100.07.09│││├────────┼────────┼────────┼────────┤│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0161號│偵字第20161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易字第│││事實審││3888號│3888號│││├────┼────────┼────────┼────────┤││判決日期│101.05.09│101.05.09││││││││├───┼────┼────────┼────────┼────────┤││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易字第│││判決││3888號│3888號│││├────┼────────┼────────┼────────┤││判決│101.06.11│101.06.11││││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7045號(編│執字第7045號(編││││號4-5定應執行刑1│號4-5定應執行刑1││││年10月,分監│年10月,分監││││103.08.16至│103.08.16至││││105.6.15)│105.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