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926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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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92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926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廖蘇隆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鳳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貳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叁仟肆佰伍拾陸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計付新臺幣陸拾肆元之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新臺幣叁仟貳佰零捌元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