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附民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5年度附民字第126號原告 王志強
邱連興 (以上二人送達代收人 鍾開榮 律師)被告 黃錦坪 上列被告因民國105年度上易字第1054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豫珍
法官吳定亞法官李麗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媖如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