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5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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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562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郁 媜即 李裕澤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繼承相關資料全部(被繼承人李裕澤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繼承系統表)。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