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0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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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30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01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煥禎 即壢新醫院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內政部間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01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前段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六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依同法第241條之1第1項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規定委任合法之訴訟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許麗華法官洪慕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書記官林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