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司簡聲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司簡聲字第78號
聲 請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陳惠意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
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即債權讓與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將債權輾轉讓與聲請人,聲請人依民法第297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應將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聲請人日前以信
函將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債務人,惟該通知經向「桃園市○
○區○○路○○○巷○號4樓之5」之地址郵務送達結果,遭
以「原址查無此人」為由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
影本3件、通知函及郵件退回信封影本、戶籍謄本影本各1
件等資料為證,而相對人目前戶籍所在地均為「桃園市○○
區○○路○○○巷○號4樓之5」,此有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堪認相對人已屬行方不明。是依上開
說明,聲請人既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住所,致無法
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其聲請公示送達,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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