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6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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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4694號債權人 張瑋涵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盧晏慶許家豪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依債權人所提出之債權釋明文件可知,其債務人分別係盧晏慶及許家豪,且該二人係分別借款,並非共同借款人。
故請分別向二人請求,並更正本件聲明為「債務人盧晏慶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9萬元…」及「債務人許家豪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2萬元…」。
二、另利息起算日皆應自清償期起算,本件聲請狀所載利息起算日有誤,請一併更正之。
三、另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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