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4621號債權人 黃振輝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羅世橙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依支付命令聲請之意旨,係指債權人於為支付命令聲請時所表明之請求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依此發支付命令之聲明而言。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美珍 發給支付命令,經查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之清償期限為民國106年10月31日,故本件債權尚未到期,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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