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11號原告 謝亞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豪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曾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案號為107年度司促字第1914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6,3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惟其中請求被告給付工資60,870元部分所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上開條文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5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450元(計算式:5,950元-500元=5,450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4,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書記官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