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0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037號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鉎科技有限公司(原名:源鉎科技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華鉎科技有限公司(原名:源鉎科技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20,986元,應繳裁判費9,0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5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天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書記官崔青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