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9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94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薛朝文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薛朝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薛朝文前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6月、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9月21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中簡字第210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簡佩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