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2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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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203號聲請人 劉英正
一、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而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故本件聲請宣告破產之聲請費用,應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計徵。查依聲請狀所附之資產負債表顯示,該公司資產總額為新臺幣2,091元,則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書記官黃珮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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