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78號債權人台北縣鶯歌鎮農會法定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奇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甲○○、戊○○○、丁○○、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附表。
二、債務人奇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奕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