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9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大陸地區人被告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湯瑞科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丙○○、甲○○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3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王以齊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書記官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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