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45號原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61,35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裁判費23,473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2,9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書記官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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