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0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0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078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葉紹明 債務人 陳建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捌仟參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伍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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