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簡上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5號原告陳玟潔住○○市○○區○○街00○0號OO樓被告 譚世雄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金虎
法官陳鈺雯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諾櫻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